河湖长考核机制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高新区,县、乡级河湖长
二、考核时间
每年11月下旬-12月上旬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能力建设、河湖水环境质量、问题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创新、信息报送、群众满意度、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考核方式
1.每年自下而上,逐级组织开展河湖长述职,述职内容包括所负责河湖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并逐级进行点评。各河湖长述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监督。
2.每年自下而上,逐级开展河湖长制工作成效数据采集,通过听汇报、查台账、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区分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水环境治理、加强水生态修复、工作评价、媒体曝光和加分项等八大项15个分项72个子项,按百分制赋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
五、正向激励
(一)评选标准
1.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成效突出,辖区内河湖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保持良好稳定;
2.在推进河长制工作中敢于创新,出新招、出实招、出硬招,效果显著;
3.对区域和流域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有力、行动快、效果好,辖区内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扎实开展,成效显著;
4.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任务目标,年度考核优秀;
5.有其他突出业绩。
(二)激励措施
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县(市、区)乡政府、表现优秀的县(市、区)乡级河长、河道专管员,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在下一年度以奖代补、小流域“以奖促治”、生态补偿等市级以上财政资金安排上,以及安全生态水系等涉河涉水项目计划上,对受表扬的地区给予倾斜。河道专管员奖补资金,对排名倒1、2名的,分别按平均奖补额度的10%、5%进行扣减,扣减总金额的60%、40%分别用于奖励排名前1、2名。
六、责任追究
1.考核结果纳入绩效管理考评内容,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追究挂钩。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置不到位的,以及河湖水质超标或不升反降的责任河湖长,实施约谈会商、通报批评,并纳入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扣分。
3.根据《福建省河长制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巡查;
(二)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三)未落实上级河长工作部署或者河长办督查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
(四)其他未依法履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