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2021-06-28 17:08:14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生态的制度创新;是发挥地方党委政府主体作用,统筹解决水问题,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河湖生态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必然要求。为全面推行河长制,进一步提升我市河流保护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以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更实的举措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组织体系全覆盖、保护管理全域化、履职尽责全周期,做到有专人负责、有监测设施、有考核办法、有长效机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流保护管理机制,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河流功能永续利用,为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州提供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妥善处理河流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生态功能。

  (二)坚持党政领导,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党政领导负责制,实行党政同责,构建组织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加强部门联动;遵循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将流域作为管理单元,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提高综合治理成效。

  (三)坚持问题导向,属地管理。针对区域和流域实际,加强分类指导,突出“一河一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解决河流保护管理突出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协调各方力量,落实属地责任。

  (四)坚持强化监督,全员参与。依法治水管水,加强督察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强化社会监督;把绿色发展新理念纳入村规民约、文明守则,广泛动员社会参与,营造全社会关心保护河流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的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控制排污总量和污染项目审批。

  到2020年,全市主要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基本完成,用水总量控制在36.7亿m3以内;新增恢复农田有效灌溉面积5万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2万亩,农田灌溉水有效系数提高到0.5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2立方米以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85.5%;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 12%以内,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8%以上。

  (二)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实行水陆统筹,强化联防联控,加强综合治理和入河污染源排查,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严格环境准入,主要流域上游区域严控新建、扩建水污染物排放量大或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项目,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推进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船舶港口等污染防治,强化重点行业清洁改造、工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

  到2020年,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200万头以内,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2017年3月底前完成),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100%以上;基本完成不符合养殖水域规划的网箱养殖清退;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减量化,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市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县城区污水污水处理率达到90%,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与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连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和异常报警机制基本建立。

  (三)加强水环境治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理,开展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推进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严禁侵占河道、非法采砂、随意调整和侵占河道岸线等行为。

  到2020年,全市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小流域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主要湖泊水库水质达标率总体达到60%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Ⅰ、Ⅱ类)比例达到73.4%;市城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县城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所有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常态机制基本建立,75%以上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四)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流生态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流健康评估,落实空间管控,构建科学合理岸线格局,加强 河流水域岸线管理保护,依法划定河流管理范围,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强水源涵养林和湿地公园建设,加强城镇平原河网和农村小微河道“毛细血管”治理,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推进安全生态水系建设,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到2018年,全市全面完成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划定工作。到2020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现水质自动监测;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和应急水源储备;全市建设安全生态水系419公里,水土流失率降至8%以内,完成封山育林104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6%,河道保洁实现全覆盖。

  四、组织形式和职责

  (一)市级河长。设河长1名,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全市河长制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设副河长3名,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分别担任闽江、敖江、大樟溪流域福州段和龙江流域、福州市城区晋安河、白马河河长。主要职责是:协助河长开展工作,负责领导相应流域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重大问题,定期开展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重大涉河项目专项稽查。

  (二)县级河长。设河长1名,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本辖区河长制工作,落实上级河长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辖区综合治水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本辖区及跨区域重大问题,计划安排河流管护、治理经费。

  设副河长若干,协助河长开展工作,由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分别担任辖区跨乡(镇、街道)逐条河流河长。主要职责是:协助河长开展工作;承担相应河流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突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和乡级河长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督导农村小微河道“毛细血管”治理;牵头组织对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包括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倾倒垃圾等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查找管辖河流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河一策”,组织实施治理工作;定期巡查相应河流管理情况,解决群众反映、巡查监测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涉河活动专项稽查。

  (三)乡级河长。设河长1名,由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河长若干,由党委或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分别担任辖区内逐条河流河长。河长、副河长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河长制工作,落实农村小微河道“毛细血管”河长制全覆盖;负责组织相应河流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河流存在的河道污染、淤堵不畅、生态恶化等突出问题,制定“一河一策”,开展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开展水土保持、封山育林,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农业面源污染和小微企业排污等突出问题;制定和实施辖区河流疏浚、截污、修复和管养计划,及时依法组织清障和打击侵占河道水域,破坏河岸河滩,非法盗采河砂和电毒炸鱼等联合执法行动;定期巡查相应河流管理情况,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并及时上报;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巡查监测发现的问题;组织招募和管理河道专管员队伍。

  (四)河道专管员。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河道数量、大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招募并管理河道专管员队伍,负责村(居委会)所辖河道的日常巡查与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引导公众参与等工作。河道保洁与涉河工程管护等工作可由河道专管员承担,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由专业队伍承担。原则上每名河道专管员负责一个或若干个村(居委会)河道管理,村(居委会)辖区内河道多、任务重的地方可视情调整配置。

  (五)河长制办公室。市、县、乡三级设置河长制办公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建,负责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开展综合协调、政策研究、督导检查、考核考评等日常工作,协调组织执法检查、监测发布和相关突出问题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六)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设主任1名,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副主任2名,由市水利局、环保局各抽调1位副处级干部担任;设兼职副主任2名,由市建委、农业局各1位副处级干部担任;设成员若干,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城管委、交通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港口管理局、爱卫办组成。

  市河长制办公室日常事务由市水利局明确1个处室承担,市环保局、建委、农业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到市河长制办公室挂职,实行集中办公。挂职干部两年轮换一次。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财政局、交通委、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港口管理局、爱卫办等分别指定一个业务处室作为河长制办公室联系处室,建立热线联系。

  设立市水利局管理的事业性质的河务管理中心。

  (七)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市水利局负责指导、监督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监测,推进安全生态水系、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流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堤防工程管护和河流水工程建设,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强化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组织实施跨设县(市)区的水污染防治计划,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涉水企业环境监管,指导协调推进小流域水环境整治,开展涉水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调查执法,组织实施全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监测。

  市建委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加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市城管委负责城乡垃圾、渣土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牵头工作,督促指导可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

  市发改委负责推进河流管理保护有关的省市重点项目,协调河流管理保护相关的重点产业规划布局。

  市经信委负责推进工业企业去产能和产业结构提升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工业节水提升改造,协同处置河流管理保护有关问题。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城乡建设和河流管理保护规划工作,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岸线、蓝线规划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市级河流保护相关预算经费,会同项目部门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地做好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监督指导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监管水上运输污染防治。

  市港口管理局负责监管和推进规划范围内的航道整治及疏浚,做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造林绿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渔业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水产养殖污染及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

  市爱卫办负责指导农村卫生户厕建设。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集中统一的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比照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办法,相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强化集中办公,使协调工作日常化,改善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门各自为战、“九龙治水”情况,切实形成综合治水格局;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总情况,研究对策,明晰责权,提出建议,下达指令,监督落实。

  (二)建立全域治理的责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辖区流域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综合治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履行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各流域要突出重点,细化任务,建立“一河一档”,实行“一河一策”,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提高流域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科学严密的监测机制。坚持统一规划、优化整合、合理布局,分部门按职责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渔业水环境质量、水功能区水质等水环境监测。对行政区交界面、干支流交界面、功能区交界面和主要入河排污口,要科学设置监测点,做到点位互补,细化加密监测。依托省、市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平台,构建省、市、县三级监测数据有效汇聚和相关部门水资源环境质量监测互联共享共融机制,健全数据库。对监测发现的情况,由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发布,对相关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加强会商研判、科学分析,发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查找根源、落实整改。

  (四)建立齐抓共管的督导机制。每年年底编制次年河长制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重大涉河项目专项稽查,对督察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督办、限期整改、验收反馈。建立“智慧河流”平台,推进河务监管网格化,运用明查暗访、建立河长微信群(号),借助第三方监察,鼓励“企业河长”、“民间河长”、“社会监督员”、“河道志愿者”、“巾帼护水岗”等,发动公众参与,对河流保护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协同联动的执法机制。河长制办公室要科学统筹、协调部署相关部门,对涉河涉水重要事件联合开展综合执法或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涉河涉水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要坚持执法主体不变、执法权能不变、执法体系不变的原则,加强河流日常动态监管,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研究制定河长制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组建流域执法指挥平台,加强河流综合执法,优化流域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配置。

  (六)建立奖惩分明的考评机制。建立河长制工作考评制度,制定河长年度考核考评和奖惩办法,逐级开展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以奖代补等挂钩,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无故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马春林】